8月3日微信无故永久封号,理由为传播谣言,之后便向微信客服提起申诉,也拨打过客服电话,回复均为该账号确实有违规行为,无法解封。但是自始至终,微信客服没有出示证据,一直以系统判定和人工认真审核为依据,坚定的认为进行封号的肯定有违规行为。
经过本人检查,并无传播谣言的行为,腾讯公司恶意封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,生活,导致出现精神恍惚,甚至轻微抑郁的情况。更为可笑的是,在经过我多次复审之后,腾讯于8月5日晚上十点没有提醒的情况下恢复了我的聊天和朋友圈功能,但8月6日又永久禁止使用功能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。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”
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“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,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,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。
没有证据和理由可以随意封号,随意解封,然后再封号?
腾讯对于部分违规用户,第一次便是永久封号,这样的做法过于绝对。有期徒刑的罪犯还能因为表现良好从而减刑,难道使用微信违规不能有改正的机会吗?况且,我没有违规!
微信作为现代社会大部分人生活不可缺少的软件,这也表情大部分人的大部分的生活工作离不开微信。而腾讯凭借拿不出的证据肆意进行封号处理,此行为会对使用微信多年的用户造成多大的影响,不知道腾讯制定这样的处理时有没有考虑过?
同时告诫腾讯一句话,水能载舟,亦能覆舟!